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4f、4g BDSG目前规范的任命和任务的数据保护专员。 如果有一个法律义务任命、公司经常问自己的位置是否应由一个内部雇员或外部服务提供商。 从观点的不偏不倚的第三方,后者往往被认为更加独立。

它是如何在中产阶级?

在大多数情况下,雇员有必要的知识的数据保护法》只适用于大型企业。 公司往往采用内部律师,他们满足必要的要求。 然而,中小型企业通常没有自己的法律部门。 在较小的公司,任命一个外部数据保护专员因此可以付清。

谁可以?

一个法律实体(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一个伙伴关系的民法规定(英国),一个协会(联盟政党,等等。) 或自然人(建筑师、医生等)。 可能会有义务任命一个数据保护专员。

当你有了?

的先决条件的义务便是处理个人数据作为活动的一部分的一个组织。 第一个问题就是是否因此个人数据进行处理。 如果是这种情况下,法律义务任命一个数据保护专员取决于如何很多人都参与了正在进行的处理这种数据(§4f BDSG).

九个人的规则

该法律要求任命一个数据保护专员的结果§4f BDSG. 根据这一规定,非公共机构不断采用多于九个人与自动化处理的个人数据必须任命一名数据保护专员。

九个人不一定必须是雇员的组织。 雇员的外部服务提供商(例如货运代理人、海关办事处、运输服务提供商)、自由职业者和他们的雇员(例如管理顾问)和员工的三方公司(例如呼叫中心、信用保险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公司、保理业务公司、工资单会计办事处)可以被排除在九个人则被记录下来。

在这方面,即使组织不采用任何雇员可以属于法定义务的任命。

该法律的时间框架

根据§4f第1款第1句BDSG,数据保护专员必须任命为书面形式。 他是要下令后一个月内开始的各自数据保护相关的活动,§4f第1款第2句BDSG.

1. 是个人数据处理?

如果你可以回答这里,检查步骤2。

2. 有多少人参与?

如果有超过9人,步骤3必须进行检查。

3. 它是一个自动化处理?

如果是这样,有义务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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